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16_1.3.2. 遺傳論(Traducianism)

1.3.2. 遺傳論(Traducianism)

§ 2. 遺傳論

「遺傳」(traduction)一詞的含義,從字面上已大致清楚。一方面,遺傳論者否認靈魂是被創造的;另一方面,他們主張靈魂是藉由生殖律(law of generation)產生的,如同身體一般,確實源自於父母。整個人,包括靈魂與身體,皆是受造的。整個人皆源自其祖先的實體。關於此議題,不同主張者的論述程度有所差異。有些人斷言,靈魂具有「可分割性」(abscission and division),因此父母靈魂的一部分會傳遞給子女。另一些人則對此類說法有所保留,但仍堅持靈魂確實是從父母衍生而來。然而,這兩類人都堅持亞當及其所有後裔在靈魂與身體上,其本質具有數目上的同一性(numerical identity of essence)。

遺傳論中較開明且坦率的辯護者承認,聖經對此議題保持沈默。奧古斯丁(Augustine)在一千年前也曾說過同樣的話:「關於這極其隱晦之事,我們是在缺乏聖經明確且清晰的證據下進行辯論。」(De re obscurissima disputatur, non adjuvantibus divinarum scripturarum certis clarisque documentis.)所引用的經文並未對此議題提供決定性的教導。聖經記載亞當生了一個兒子,形象樣式和自己相似,並給他起名叫塞特,這僅僅是斷言塞特像他的父親。這並未對生殖的奧秘過程提供任何亮光,也未教導子女如何透過物理原因獲得與父母相似的特徵。當約伯問道:「誰能使潔淨之物出於污穢之中呢?」以及當我們的主說:「從肉身生的,就是肉身」時,所斷言的事實是:種類生種類;敗壞的本性是從父母傳遞給子女的。但認為這只能透過傳遞數目上相同的實體才能達成,這是一個毫無根據的假設。

人們更強調聖經中某些被認為支持此理論的事實。有人認為,在創造女人時,聖經未提及神將生氣吹入她鼻孔,這暗示了她的靈魂與身體一樣,皆源自亞當。然而,沈默並不能證明什麼。在《創世記》1:27 中,僅僅說神「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」,正如聖經說祂創造了「地上爬行的一切昆蟲」。經文並未提及祂將生氣(即理性生命的原則)吹入人體內。然而我們知道這確實發生了。因此,在夏娃的案例中未明確提及,並不能證明此事未發生。

此外,有人認為神在第七日安息,意味著祂的創造能力在此之後不再運作。這被理解為在「直接創造」與「神在護理控制下透過第二因在自然界產生果效」之間劃定了界線。反之,創造論(creationism)則假設神無論是在起初還是現在,都持續運用祂的直接作為,從無中產生萬有。然而,首先,我們並不知道神的作為如何與第二因的運作相連結,也不知道祂的作為在何種程度上是間接的,又在何種程度上是直接的;其次,我們確實知道神並未將自己侷限於單純的護理引導;祂那無所不在的大能,在歷史與自然的整個領域中,始終透過媒介或不透過媒介地運作著。

在所有支持遺傳論的論據中,最有力的莫過於從亞當向其後裔傳遞罪性這一事實所推導出的論點。有人堅持認為,除非我們假設亞當的罪就是我們的罪與罪咎,且那在亞當裡犯罪的、具有主動性、智慧與意志的同一實體已經傳遞給我們,否則這一切既無法解釋也無法辯護。這是一個只有在討論原罪時才能充分審視的論點。目前只需重申剛才提到的觀點:事實是一回事,對事實的解釋則是另一回事。我們承認亞當的罪在真實且重要的意義上是我們的罪,且我們從他那裡繼承了敗壞的本性;但這是否必然導致必須採納關於靈魂起源的「源於遺傳」(ex traduce)教義,則並不明確。在教會歷史的各個時代,絕大多數最堅定的原罪論辯護者都否認了這一點。將創造論稱為伯拉糾主義原則,僅僅是無知的表現。

此外,有人主張道成肉身的教義必然涉及「源於遺傳」理論的真實性。基督是從婦人所生。祂是女人的後裔。有人說,除非祂的靈魂與身體都源自祂的人類母親,否則祂就不能真正地與我們屬於同一個種族。因此,路德宗神學家說:「如果基督沒有從馬利亞的靈魂中取得靈魂,祂就沒有救贖人類的靈魂。」(Si Christus non assumpsisset animam ab anima Mariæ, animam humanam non redemisset.)然而,這是一個簡單的「不合邏輯的推論」(non sequitur)。基督所需要的,僅僅是成為一個人,是大衛的子孫,與大衛的其他後裔在意義上相同,唯獨祂是藉由童貞女感孕。祂是「從祂母親的實體中」(ex substantia matris suæ)形成的,其意義與任何從婦人所生的孩子從她實體中出生相同;但這種意義究竟為何,祂的出生本身並未給出定論。

支持遺傳論最合理的論據,是種族、民族、家庭,甚至父母在心智與氣質上特徵傳遞的不可否認的事實。這似乎證明了不僅是身體,連這些特徵所依附的靈魂也是衍生而來的。但即使是這個論據也不具決定性,因為我們無法確定這些特徵歸因於何種直接原因。據我們所知,這些特徵可能都歸因於生理結構中的某些特殊之處。心智受到身體的極大影響是不可否認的。而一個具有特定種族、民族或家庭生理特徵的身體,可能會在一定範圍內決定靈魂的特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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